如何妥善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4点建议_嘉艺流行音乐_流行音乐歌词大全

  网络音乐的定义音乐是文化的重要载体,音乐产业是北京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新京报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就如何妥善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建议: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提升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解决质效;充分发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职能,破解网络空间内海量音乐授权难题;倡导平台增强管理自觉、提升管理水平,做好保护音乐版权的“疏”“堵”工作;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版权保护良好氛围。   “加强音乐著作权保护,促进音乐版权交易,让音乐最大限度地焕发生命力,是我们想向公众传递的核心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长新说:“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能共同树立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共同促进音乐产业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让网络用户在优美的音乐中享受更加美好的网络生活。”   新闻发布会现场。网络截图   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   此次发布会提到,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一是要适当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化解。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往审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呈现案件调撤率高的特点,反映出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调解意愿。因此,应当通过社会共建、共治,搭建包括诉讼在内的符合网络音乐版权生态的治理体系。   赵长新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一直秉承“法院+社会各界”理念,为权利人提供多途径化解渠道。去年年底,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主管部门、上级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建立版权保护行政司法协同机制,并联合北京市版权局、首都版权协会共同搭建全国首个版权非诉调解平台,构建版权社会共治格局。实践表明,这一工作机制对于促进数字版权纠纷源头预防、诉前化解具有积极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和促进版权交易的职能,可以将集体管理组织纳入版权协同治理体系中。特别是在很多平台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有《战略合作协议》,特别赋予集体管理组织作品使用许可费提存、协调纠纷解决义务的情况下,更应当建立有效机制引入集体管理组织参与治理,增强版权保护合力,促进版权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解决。   二是联合开展对网络音乐市场价值的动态调研。   赔偿数额是当事人关注的关键问题,也是化解纠纷的症结所在。将行政机关的监管优势、法院的裁判优势、集体管理组织对于市场交易水平的掌握优势,以及音乐平台、行业协会的大数据优势相结合,定期开展网络空间内相关应用场景的市场调研,有助于进一步明晰网络音乐市场交易价格,确保司法裁判符合市场实际、市场规律,同时也利于稳妥开展诉前调解,协调纠纷双方协商许可,促进音乐版权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发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职能   赵长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成立多年,但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使用主体并不知晓。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加大自身宣传力度,使自身职能和优势能够为国内外的音乐创作者、传播者所知悉,从而吸引更多的权利主体将作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传播并获得收益;另一方面,积极拓展授权路径,使更多的使用主体能够明晰获得授权的途径,进一步从源头上规范海量音乐授权,促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倡导平台增强管理自觉、提升管理水平   此次发布会提到,做好保护音乐版权的“疏”“堵”工作,一是打通版权授权路径。   直播、短视频场景中的人、内容、平台“三方力量”,共同孕育出丰富多元的网络流行文化。音乐作为直播、短视频领域高度活跃的要素,如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相关平台不应当躲在“避风港”里,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些互联网平台已通过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解决海量音乐使用行为难以逐一获得授权的问题。除专用权利外,新颁布的著作权法为权利人规定的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亦应引起平台运营商重视。今年7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就直播间使用音乐已经提出了付酬标准草案,对健全音乐作品保护制度起到了推动作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相关互联网平台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等进行“总对总”对接,“一揽子”解决向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付酬问题,再根据平台运营模式与平台用户洽商服务费用,为平台用户进行“二度创作”提供开放的、低成本的音乐资源库。   二是丰富版权保护手段。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音乐产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平台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亦应与时俱进、与势俱进。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首先,互联网平台应当积极制作、鼓励用户制作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宣传和提示内容,并通过优化信息推荐机制予以呈现,对平台用户起到积极宣教的效果;其次,互联网平台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诉指引、处理、回复机制,在应用软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版权侵权投诉指引,设置专门团队接收处理用户版权保护申请,并建立法务、业务、商务、技术等多部门联合处置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再有,互联网平台应当提升识别、屏蔽音乐版权侵权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对于热播作品等侵权重灾区,更应当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进行分析,重点加以保护。   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力度   此次发布会提到,加大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力度,一是丰富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主体。   在以往的法治宣传中,法院通常是法治宣传的主体,然而对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而言,仅仅依靠司法的力量,难以形成燎原之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版权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更需要音乐创作者、传播者、集体管理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广大网络用户的积极参与。只有集中各方智慧、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最大共识,才能使这项工作真正有利于激发音乐创作者热情,满足产业发展需要,进而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二是创新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形式。   音乐版权保护宣传的受众极为广泛,版权保护知识相对复杂。一首歌曲包括多个权利主体、多种权利类型,不同的应用场景、不同的使用行为,可能侵犯不同的著作权、邻接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要通过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好直播、短视频等新兴媒介,把复杂的音乐版权保护知识条分缕析,以简单通俗易懂的方式,持续不断地向社会输出,满足不同群体学习、了解、掌握音乐版权知识的需求,才能促进全社会音乐版权保护意识的形成,使版权保护真正扎根于每个人的心中。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校对 翟永军   网络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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